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1-0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正确运用捐赠资金和物资,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资金运作增值,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由财务管理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与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置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专业财会人员。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则,权责分明。

第七条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人员交接手续,包括:

(一)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

2.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三)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负责人负责监交。 

(四)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五)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七)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一致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八)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主管会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九)基金会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加强会计业务的学习和训练,提高业务素质,并按财政部门规定定期参加后续教育及办理年检。

第九条  会计人员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坚持原则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会计人员要具备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遵纪守法,办事公正,不贪污索贿。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按时纳税申报,及时足额上缴税金和其他税费。

第十二条  主动接受社会审计,遇审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应积极配合工作。

第三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一)出纳人员负责现金、支票、发票的保管工作,要做到收有记录,支有签字。 

(二)现金业务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对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认真稽核,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付。 

(三)现金要日清月结,按日逐笔记录现金日记账,并按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记录及时、准确、无误。 

(四)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五)支票的签发要严格执行银行支票管理制度,不得签逾期支票、空头支票。对签发的支票必须填写用途、限额,除特殊情况需填写收款人。应定期监督支票的收回情况。

(六)办理其它银行业务要核对发票金额是否正确、准确,并经领导批准后签发。 

(七)收付现金,双方必须当面点清,防止发生差错。

(八)对库存现金要严格按限额留用,不得肆意超出限额。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发票,不得丢失。 

(九)杜绝白条抵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领导。 

(十)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一)按《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二)准确、及时地做好账务和结算工作,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总账,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资产基金增减和经费收支进行核算。

(三)正确计量收入、费用、成本,正确计算和处理财务成果,具体负责编制公司月度、年度会计报表。
    (四)负责会计监督。根据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审核费用发生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五)负责税金计算、申报和缴纳工作。

(六)债权、债务及时登记、及时查清。

(七)及时做好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会资料的收集、汇编、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查阅制度及保管制度。

(八)按期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随时处理未达账项。 

第四章  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必须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是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可靠,取得及时、内容完整清楚,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对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范。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加盖公司章的,必须加盖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可有效的印章。 

(二)原始凭证(如发票)必须填写清楚必要信息。包括:购物的物品名称、型号等内容;所购物品的数量;单价;金额总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三)对无章、无稽核、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不清楚、大小写不符、伪造、涂改的原始凭证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财务管理处领导批准后,提供复印件。

第十七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签章齐全,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二级、三级会计科目。按规定启用和及时登记账簿,并按期结账。

第十九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以及登记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报表。

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必须经专人复核。

会计报表包括月报表和年度报表,月报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完成编制,年度报表应于每年终了后20日内完成编制,并按要求报送业务主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等。

第五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条  现金是指存放在财务管理处,由出纳人员经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主要用于支付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劳务酬金、福利费、差旅费等费用及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是为保证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留存的现金最高限额一般为3—5天的零星开支需要量,本会的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0元,超过库存限额部分的现金应在当天解缴银行。

接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二条  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现金收、付、余核算管理,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有外币收支业务的,应单独设置外币现金日记账。月度终了,现金日记账余额与总账现金余额应当相符。

第二十三条  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出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四条  银行结算方式主要是支票结算。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只限出纳员提取现金使用。

领用支票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处负责人批准,领用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备查并进行支票领用登记。支票的使用要符合银行要求,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签发要符合银行要求,填写内容要齐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五条  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逐笔登记所发生的收支业务,做到日清月结,并与总账、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定期向银行索取对账单,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如有差额或长期未达账款,应逐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公需借款或领用支票时,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理由、借款金额,经本处室负责人批准后,到财务管理处办理借款。借款单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现金借款及领用的支票要及时报销,借款人半年内不报账,财务人员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六章  财务报销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的审批程序,为保证资金安全完整、有序运行和周转,降低成本、节约开支,秘书长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审批。

第二十八条  报销程序

(一)报销人持原始凭证单据,填写财务报销单据,写明业务内容、原始单据张数、金额。

(二)经报销人签名,处室负责人签字认可。

(三)基金会负责人报销时应由基金会同级其他负责人或者上级领导审批。

(四)报销人持报销单到财务管理处交会计审核。在审核中,对于不合法票据,会计有权退回,不予报销。修理费附修理清单。

(五)报销人持报销单,按照审批权限,经基金会领导审批签字后到财务管理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日常经费支出是指:除用于募助项目和公益活动项目的管理费用之外的办公费用。包括:差旅费、接待费、交通费、通讯费、宣传广告费、会议费,以及办公用品、维修、福利等方面的费用。

第三十条  日常经费支出审批

(一)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基金会日常经费开支,经财务管理处负责人和秘书长审签,报基金会理事长同意后,到财务管理处办理财务手续。

(二)单笔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会日常经费开支,在日常经费支出预算范围内,经财务管理处负责人审签,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到财务管理处办理财务手续。

(三)境内住宿费标准

住宿标准按照下表执行:

职务 住宿费用标准(元/日/人)
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其他城市
基金会理事长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基金会领导(理事、监事) 900(含)以下 800(含)以下
处级人员、一般岗位人员 700(含)以下 600(含)以下

参加外单位会议的人员按会议主办单位的要求缴纳住宿费,报销时需附上对方单位的会议通知。

(四)因公出差报销规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包括合作基础上由对方支付费用的出差),填写财务支款单,经秘书处负责人审签后,到财务管理处支差旅费。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费报销参照《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出差回来后一周内履行报销手续。若有特殊情况,如所乘交通工具超标、因工作需要支出的招待费等,须注明原因、招待对象、人数,报秘书长审批签字方予报销。

两个以上处室人员一起出差,或一次出差为两个以上项目,要按处室和项目分别填写“财务报销单”和粘贴票据,注明处室、项目名称和出差人姓名,由各自处室负责人审查签字,按财务报销规定予以报销。

会计人员审核差旅报销凭证时,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不合规的票据,要退回报销人员补充、更正,无误后方予以报销。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票据,是指基金会常用的捐赠收据、税务发票、收据。

(一)捐赠收据

捐赠收据由财务管理处购领和管理,接受捐赠必须开具捐赠收据。

(二)税务发票

发票是经营服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向付款单位开具的发票,也就是现行的机打发票,是基金会应税收入凭证,应按序号出具发票,按记账联如实登记相关账户。

(三)收据

收据是指本基金会与业务主管单位、政府部门因财政拨款、资金往来使用的收据,不得当做捐赠发票、税务发票使用。

第三十二条  票据的管理

(一)基金会捐赠收据、税务发票、收据,均由专人保管。

(二)建立票据购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登记簿,登记购买册数,使用和交回册数。

(三)各种票据每本应当按编号顺序使用。

(四)作废的收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戳记。

(五)票据的使用、保管、监督,应纳入财务档案统一管理。

(六)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物价、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财务管理处要认真做好收费申报、换证、发票收据的年检工作。

(七)坚决杜绝违规收费和违规使用发票收据的现象。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预算管理范围:公益项目资金预算和其他预算。

第三十四条  预算的编制

(一)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提交秘书长审批;

(二)经秘书长同意后报理事长审批;

(三)将理事长批准的年度预算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九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本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文件。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本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2、业务活动表

业务活动表是反映本会在一定会计期间业务活动成果的报表。应按各项收入、业务活动成本、费用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第三十六条  财务管理处应向理事(会)、监事报送财务报告、接受理事(会)、监事或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对上述内容等进行审查并留有轨迹。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用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类:总分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台账、辅助账簿和其他账簿。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

每年的会计档案,由财务管理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并负责保管。

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但不得拆封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查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管理处负责人同意。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和30年,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一般保管期限是:月度、季度财务报告、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为1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为30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为永久。

会计档案要有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库房设施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柜、架等装具,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保管。不得封包保存,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泄密。

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管理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但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管理处共同派员监督。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领导。

第十一章  捐赠项目支出管理

第三十九条  捐赠项目的资金计划

(一)提出项目资金计划:已被批准执行的项目在实施之前,秘书处要提出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列出项目资金预算、用途、计划拨付时间,和项目管理费用(项目成本)额度及具体用途、使用时间等项内容按照审批流程报批后,财务管理处将其列入财务计划执行。

第四十条  捐赠项目审批和管理

(一)基金会秘书处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及预算,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同意,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为预算内项目。

(二)遇突发情况,需要开展的预算外公益慈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项目建议,相关处室会签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三)单笔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秘书长组织实施。

(四)单笔在20万元以下(含)的捐赠项目由理事长审批同意后,由秘书长组织实施。

(五) 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或者理事长审批同意后的公益项目动支执行(签报形式提呈),经基金会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由秘书长审批。

(六)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捐赠项目,报销时须附所有理事签字的会议纪要复印件;报集团公司审批的捐赠项目,应附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条  捐赠项目资金的拨付

秘书处填写相关票据,详细写明项目名称、拨款金额、用途、资金来源、收款单位的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通知日期等内容,经办人签字,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报秘书长审批后交财务管理处。

财务管理处根据经审签的书面申请,对票据的内容进行复核后办理银行拨款手续。

第四十二条  捐赠项目的财务监督和阶段检查

(一)合作实施的捐赠项目,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和实际进度,项目的每一阶段结束后在申请下阶段拨款之前,由秘书处与财务管理处共同进行阶段性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监督。

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财务纪律等现象,应由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项目成本)的确定与管理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为实施项目而需要支付的工作费用,用于该项目的考察调研、策划、执行、管理、监测、检查验收等各项相关工作。包括:

1.在基金会内发生的相关费用。

2.拨给项目实施地的被委托人和执行人的、用于该项目执行、管理、检查等工作的经费。

(二)项目管理费的来源:

1.定向项目的捐赠者在捐赠资金或物资外,另提供项目管理费;或经捐赠者同意,从其捐款(或捐赠物资变现后的款项)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项用于支付管理费用。

2.经批准的项目,若无其它用于支付项目管理费的资金来源,则由秘书处提出项目管理费额度的申请,报秘书长批准,由基金会内资金支付。

(三)项目管理费的审批:

秘书处根据项目类型、规模、投资金额、实施地的选择、以及管理费的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该项目的管理费标准,并列入该项目资金计划之中,按规定程序报秘书长审批。

(四)项目管理费的支出管理:

1.项目管理费支出必须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时应实事求是,详细全面。无特殊原因,项目管理费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标准;有特殊情况需在申报资金使用计划时加以明确的说明。

2.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委托他人或与他人合作的工作,要在经秘书长批准的协议或合同中规定应付金额,交财务管理处作为支付依据。

3.涉及人员现金补贴,包括顾问费、专家费、劳务费等,必须由本人签字,不能代领,并需编制补贴支付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如果项目中涉及专家费,须出具专家的资质和相关的简历。

发放现金、物资应编制相应的花名册,注明领受人的姓名、单位、职务、领受物品的名称、数量并由领受人本人签字盖章。

4.涉及捐赠项目开支中的以下报销事项时,应提供相应书面申请(签报)、明细清单或附件:

报销场地和设备的租用费须提供租赁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租用设备的名称、实际租用小时、数量、单价等信息;

在酒店举办会议或培训报销食宿费:需附相关签报、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以及酒店提供的结算明细清单;

报销餐费:需要在财务报销单上注明用餐日期、用餐人数、用餐事由等信息;

报销差旅费:应由出差人在一次出差结束后7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在预算标准范围内结清费用。不应超过批准预算的人数、工作天数、标准、总额;

访点或考察报销租车费:需附相关租车合同或注明用车期间、用车人、目的地、用车目的、租车单价等信息;

市内交通报销出租车费:需要在车票上注明用车人、用车目的、目的地等信息;

报销必要的办公用品或文具:需附票据或明细清单;

报销打印费或复印费:需在财务报销单上注明打印或复印资料的名称、数量、单价等信息;

报销图书、服装、书包、帽子等物品费用,需附票据或明细清单;

5.秘书处对项目管理费支出应有计划和控制措施。若支出内容或金额与已审批的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内容或金额不符,须报秘书长批准,调整后的资金计划表交财务管理处作为财务报销、核算和财务监督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主动或应捐赠人要求采用专项报告或网站公布的形式向捐赠人报告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项目开展情况,并接受捐赠人查询、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划分如下:会计核算岗负责对基金会的会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及时输入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会计审核岗负责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负责会计资料的整理、登记、保管、保密工作。 

第四十六条  会计数据的备份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包括定期自动备份,对重 要会计数据更新或修改后应及时进行备份,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进行导出备份。

第四十七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基金会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电算化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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