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基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二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内自然人和法人捐赠;
(三)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第三章 基金运营与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基金存放于以基金会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账户管理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全面负责。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秘书处、财务管理处、法律事务处承担运营管理职能。三大职能均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兼职承担,其中秘书处设在集团公司文化品牌部,财务管理处设在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法律事务处设在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捐赠计划及项目资金预算,进行捐赠项目策划、甄选、评估和管理;
(二)制定基金会运营规划,制定完善运营相关制度,不断提升基金会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与外部监管机构进行协调,根据监管要求报送有关报告和资料;
(四)与非营利组织进行沟通协调和合作;
(五)进行相关公益活动策划实施等内部宣传和外部营销工作,以在公众中有效树立品牌;
(六)负责与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机构的沟通协调,积极塑造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良好社会形象;
(七)负责处理基金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财务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基金会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税务管理,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流程,并监督以上职责的实施;
(二)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编制财务报表,定期报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定期向理事会、监事提供账户信息(包括基金存取记录、基金余额等信息);
(四)组织实施基金会资金收支管理,根据相关需求调拨资金,监控生息资产的运营和变化;
(五)负责基金会税务筹划管理,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及时、准确地开展税务申报、缴纳工作,积极争取相关税务优惠。
第七条 法律事务处工作职责:
(一)为制定和实施的捐赠计划及项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建议及支持,协调处理日常运营管理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
(二)参与基金会涉及法律事务的重要商务谈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研、政策性研究及跟踪管理;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订、修改有关法律协议和合同文本,制定基金会内部监督约束制度;
(四)负责对基金会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法制观念。
第八条 基金会职能处室对于工作中的请示汇报事项,按照下图所示的流程处理: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九条 根据章程,基金使用范围为:
(一)公益性捐赠活动。开展济困、扶贫、赈灾、救济等公益活动。
(二)残疾人救助。为贫困残疾人和家庭提供经济援助和医疗援助。
(三)“三农”扶助。为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等提供经济、医疗和教育援助。
(四)贫困学生资助。资助贫困中小学生;为贫困大学生提供助学金和奖学金,资助优秀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
(五)环境保护援助。资助治理大气污染、河流污染和防止沙漠化等环境保护工程。
(六)对外合作与交流。利用中国人保良好的国际声誉,借助国际保险业务的开展,积极宣传中国慈善事业的成就,加强与国内外慈善组织沟通交流。
(七)其他公益性慈善援助。
第十条 基金使用原则为:
(一)依法合规。慈善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须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二)公开透明。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三)专款专用。凡本基金会向特定对象进行的捐赠或决定的资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
第十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支出总和不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或有价证券捐赠,除直接可用于救助的以外,其余实物或有价证券可通过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兑现,所得净收入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定向捐赠的,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实施;
(二)非定向捐赠的,所得净收入用于补充基金资产。
第十四条 基金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基金会根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计划开展相应的投资活动。
第五章 基金的项目审批和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基金使用要依法合规,根据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原则,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审批程序。
基金使用分捐赠项目支出和日常经费支出两项。捐赠项目支出预算由秘书处编制书面的项目资金预算,包括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日常经费支出预算由秘书处编制,形成基金会计划年度整体预算,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捐赠项目审批
(一)单笔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秘书长组织实施。
(二)单笔在20万元以下(含)的捐赠项目由理事长审批同意后,由秘书长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捐赠项目执行
(一) 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或者理事长审批同意后的公益项目动支执行(签报形式提呈),经财务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后,由秘书长审批。
(二)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捐赠项目,报销时须附所有理事签字的会议纪要复印件;报集团公司审批的捐赠项目,应附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日常经费支出管理
(一)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基金会日常经费开支,经财务管理处负责人和秘书长审签,报理事长同意后,到财务管理处办理财务手续。
(二)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的基金会日常经费开支,在日常经费支出预算范围内,经财务管理处负责人审签,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到财务管理处办理财务手续。
第十九条 捐赠项目及日常经费支付涉及的财务手续,参照基金会发起人(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